Page 24 - 26-27年度2026_08月報電子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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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f證明雙方均無破產d以保障彼此權 執行職務f可分區塊e可排順位d也可分區
益 塊並排順位d指定多人f
2.未受監護之宣告 ★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3.如有失智e阿茲海默症特質則需提供醫師診斷 *當委任人忘了自己是誰時d必須先確定資產d避
證明d或提出當日意識清楚證明f一般不受 免監護人濫用職權中飽私囊d會同開具財產清冊
理此類情形之締約公證 之人必須記載於契約書中d但可以不用到場f
*如醫生的診斷證明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 ★公證人之闡明義務
的精神病症f則不適合締約f 闡明意定契約的意思ä意定監護人可以協助照
*如醫師囑言個案目前在就診時意識清楚d能 顧e就醫e管理所有生活開銷與資產i生效
表達意願d惟較為重聽f需大聲詢問多次d才 為委任人受監護之宣告遺囑生效為生命終
會回應f可以締約f 止i前e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d視為
*公證人應確認本人之意識清楚d並確實明瞭意 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i委任人可指定會同
定監護契約之意義f錄影為輔助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n等f
*公證人認有必要時d得隔離單獨詢問本人f ★排除適用意定監護契約之情況
由簡單問答了解是否偏離事實 *有效意定監護契約指定之監護人d法院應受拘束
*但本人有本法第74條使用公證人不通曉之語 *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
言d或為聽覺e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 不適任之情事者d法院依職權選定
字表達意思或75條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 *法院依聲請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d職權選
者規定之情形時d應使通譯或見證人在場f 定監護人f
確保本人聽得清楚並理解意涵
*法院選定委任人指定之人擔任監護人後d監護
★委任人之締約能力判斷-2 人有不適任情形d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解任f
*委任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人d如為受輔助宣告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f
之完全行為能力人者d得否辦理? 是f ★意定監護契約變更與撤回
*如為肯定d是否須得輔助人同意? 不需輔助人 *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委任人未經法院為監護宣
同意f民法15-2受輔助宣告之人主要是財 告之前ÑÑ可雙方合意變更f
產管理事項d應經輔助人同意f
*意定監護契約如何撤回k
★受任人之資格限制 1.書面先向他方為之f書面ÑÑ存證信函
*受任人為受破產宣告之人k不行f
如擔心相對人無法受領通知d建議用信函認
*受任人即為委任人本人之輔助人k民法1113- 證方式為之d郵務機關可以寄存(警察機關)送
1II準用1098II利益相反d特別代理人 達e或請求法院為公示(張貼公告處/法院網站)
*受任人為法人k未經明文排除d但基本上不被 送達d俾發生送達效力f
公證人接受f *如撤回人為委任人本人d無法送達時d亦可重
*受任人有數人民法1113-2IIÑÑ分別/共同 新訂立意定監護契約f
執行職務d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d應共同 2.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d始生撤回效力f
22 2026年 8 月號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