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 - 26-27年度2026_08月報電子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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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f證明雙方均無破產d以保障彼此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職務f€可分區塊e可排順位d也可分區
              益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塊並排順位d指定多人f
            2.未受監護之宣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★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
            3.如有失智e阿茲海默症特質則需提供醫師診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當委任人忘了自己是誰時d必須先確定資產d避
              證明d或提出當日意識清楚證明f€一般不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監護人濫用職權中飽私囊d會同開具財產清冊

              理此類情形之締約公證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人必須記載於契約書中d但可以不用到場f
            *如醫生的診斷證明˜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★公證人之闡明義務

             的精神病症™f則不適合締約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闡明意定契約的意思ä意定監護人可以協助照
            *如醫師囑言˜個案目前在就診時意識清楚d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顧e就醫e管理所有生活開銷與資產i生效

             表達意願d惟較為重聽f需大聲詢問多次d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委任人受監護之宣告€遺囑生效為生命終
             會回應f™可以締約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止i前e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d視為

            *公證人應確認本人之意識清楚d並確實明瞭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i委任人可指定會同
              定監護契約之意義f€錄影為輔助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n等f

            *公證人認有必要時d得隔離單獨詢問本人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★排除適用意定監護契約之情況
             €由簡單問答了解是否偏離事實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有效意定監護契約指定之監護人d法院應受拘束

            *但本人有本法第74條€使用公證人不通曉之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
              言d或為聽覺e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任之情事者d法院依職權選定
              字表達意思或75條€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法院依聲請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d職權選

             者規定之情形時d應使通譯或見證人在場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監護人f
              €確保本人聽得清楚並理解意涵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法院選定委任人指定之人擔任監護人後d監護
            ★委任人之締約能力判斷-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有不適任情形d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解任f

            *委任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人d如為受輔助宣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f

              之完全行為能力人者d得否辦理? 是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★意定監護契約變更與撤回
            *如為肯定d是否須得輔助人同意? 不需輔助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意定監護契約生效€委任人未經法院為監護宣
             同意f€民法15-2受輔助宣告之人主要是˜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之前ÑÑ可雙方合意變更f

             產™管理事項d應經輔助人同意f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意定監護契約如何撤回k
            ★受任人之資格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書面先向他方為之f€書面ÑÑ存證信函
            *受任人為受破產宣告之人k不行f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擔心相對人無法受領通知d建議用信函認
            *受任人即為委任人本人之輔助人k€民法1113-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方式為之d郵務機關可以寄存(警察機關)送
             1II準用1098II利益相反d特別代理人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e或請求法院為公示(張貼公告處/法院網站)

            *受任人為法人k未經明文排除d但基本上不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d俾發生送達效力f
             公證人接受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如撤回人為委任人本人d無法送達時d亦可重

            *受任人有數人€民法1113-2IIÑÑ分別/共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訂立意定監護契約f
             執行職務d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d應共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d始生撤回效力f




      22   2026年 8 月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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